一、《设立旅行社申请书》注意事项:
1、“申请人”包括全体投资人,应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投资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2、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向受理人员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于《设立旅行社申请书》指定位置;同时附申请人即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设立旅行社的中文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同,英文名称及缩写应与中文名称对应。
4、经营管理人员资格审核表的首页应填写申请设立旅行社拟任法定代表人履历,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依次填写申请设立旅行社的总经理、财务人员和一名经营管理人员信息,并附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经营管理人员相关经历证明。
5、旅行社应与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的导游人员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对此做出书面承诺)。
6、应在《设立旅行社申请书》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章程。旅行社章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章程中企业经营范围应填写“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7、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对此做出书面承诺)。
8、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地址应与注册地址一致,经营场所应是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9、营业设施、设备:应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四)申请人递交的《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应规范、真实、准确、有效。受理人员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并告知须更正和补齐的材料。
二、审批
申请人提交的《设立旅行社申请书》,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由受理人员按程序报批。
受理、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告知及发证
(一)审批同意许可设立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颁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复文件并颁发印有“仅供办理审批手续使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与之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一次定额交存20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帐户不得擅自更改。
(三)申请人应在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持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有效凭证(存单)原件及复印件、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印有“仅供办理审批手续使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到市旅游委行政许可处备案,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相关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不得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
特别说明:旅行社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注册登记后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